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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市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川东分中心、油气田废水处理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admin  2016/11/22 13:26:15  阅读:16151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高校综合优势,切实加强科技资源的整合和学科交叉融合,提高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并规范、加强国家城市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川东分中心油气田废水处理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要求,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隶属于国家城市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于四川文理学院,挂靠于化学化工学院。接受国家城市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教育厅等有关上级组织的领导、督促和检查。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际相关学科发展趋势和城市污水处理需求,确立其学科方向和布局,鼓励和提倡多学科的交叉研究。针对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及其相关领域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以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中心接受国家城市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四川文理学院的领导,负责中心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的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中心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
       (二)制定中心实验室建设的发展规划;负责中心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三)争取学校对中心实验室建设人、财、物方面重点支持。提供建设、开放运行经费以及其他实验室建设必需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四)负责推荐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接受各部门对中心进行的年度考核,积极做好中心实验室检查、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五条 中心实行主任全面负责制。主任对实验室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财务、专职人员聘任、研究生教育、资产、行政后勤、安全卫生等实行统一管理。中心内一切重大事宜均须经中心主任同意方可实施。
       第六条 为了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中心设立主任负责制下的室务委员会。中心须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设立专门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名,设办公室秘书一名,协助主任、副主任等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中心主任由四川文理学院推荐,国家城市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聘任。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任期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八条 中心主任采取2+3模式管理,即受聘的中心主任工作2年后,国家城市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会同四川文理学院对中心主任的工作和实验室的运行情况进行届中考核,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3年,否则予以解聘。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分中心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中心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中心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作中心工作报告。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四川文理学院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国家城市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四川文理学院聘任,报国家城市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中心实行课题制管理。中心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由中心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中心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中心实验室工作。
       第十二条 中心接受国家城市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四川文理学院等的拨款以及社会各界的赞助。同时,中心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的各类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中心运行经费由中心主任管理,主要用于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十四条 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中心固 定人员,凡涉及中心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发表时,也均应署中心名称。
       第十五条 中心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加强中心信息化工作。中心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十七条 中心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 四川文理学院应当每年对中心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国家城市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中心必须编制年度报告,于每年130日前将上一年的《中心工作年报》报送国家城市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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